常見問題
關于《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中VOCs 處理設施的問題
2023-05-17 09: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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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中“4.3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 80%。對于重點地區,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 80%?!?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重點地區,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時,可以不配套安裝VOCs治理設施?
答:您好。關于VOCs治理設施安裝要求: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要求,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應從源頭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從源頭減少VOCs排放;產生VOCs的工序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無法密閉的,應采取科學有效措施,盡量提高廢氣收集率,收集后還應按照相關規定,安裝和使用滿足防爆、防靜電要求的高效末端污染治理設施,減少廢氣排放。 關于VOCs廢氣收集治理要求: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逼渌鎂OCs排放企業,應根據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和《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重點行業治理指引》等要求,做好無組織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