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文章
VOCs治理設施運行主要風險及“6+12”管控要點
在全國剛剛啟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之時,淄博峻辰RTO儲罐起火事故典型的往槍口上撞。應急管理部緊急要求對VOC動火改造等納入重點防控。由于VOCs 具有易燃易爆性,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責任是一個“老大難”從以往發生頻率來看,VOCs 治理工程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請企業注意6個優化VOCs治理環節。12條環保改造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建議!以及兩大防范要點。
01-VOCs納入應重點防控
5月3日,應急管理部緊急發布事故警示,通報指出淄博峻辰“4·29”事故是VOCs改造動火作業。在全國剛剛啟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之時,該事故典型的往槍口上撞。為堅決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應急管理部要求“對VOCs動火改造等事故高發環節,各地區和有關企業要納入重點防控”。
要求各地區、有關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迅速落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部署、嚴密防控特殊作業環節安全風險、嚴密管控環保設施帶來的安全風險、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和警示教育,切實強化重大風險管控,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02-VOCs安全風險及管控要點
從以往發生頻率來看,VOCs 治理工程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態勢,在不少企業那里,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責任是一個“老大難”。由于VOCs 具有易燃易爆性,導致絕大多數事故都為爆炸類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較嚴重。在多種常用的治理技術中,蓄熱式焚燒(RTO)、活性炭吸附和低溫等離子體為事故高發技術,危險性較高,當然,這與其建設數量較多也有一定的關系。
VOCs治理中潛在的十大安全風險
以VOCs治理為例, 目前常見的VOCs末端治理工藝有蓄熱式燃燒(RTO) 、催化燃燒(RCO) 、直接燃燒(TO) 、活性炭吸附脫附、低溫等離子等。但VOCs廢氣成分復雜,通常為多種易燃易爆的混合有機氣體,前期的技術工藝選擇不到位或這些裝置的投入使用不加以專業管理和控制,往往會帶來新的安全隱患。比如低溫等離子裝置電暈放電著火問題;RTO裝置爆炸問題;活性炭裝置自燃以及危廢處理問題。
●企業變更物料,未按照變更管理要求開展風險分析。
●油品或有機溶劑儲罐實行密閉操作,可能造成罐頂呼吸閥不能正常工作,物料儲存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加大。
●含油污水池、污水處理系統實行封閉式管理,可能使可燃氣體積聚,易發生爆炸事故;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可能會造成廠房內通風不暢,使逸出的氣體出現積聚,易發生爆炸。
●尾氣集中收集,可能會使不同尾氣相互發生反應或尾氣串入其他儲罐并與儲罐中的物料發生反應,帶來新的安全風險。
●為控制油氣揮發,在運行途中關閉槽罐車頂部呼吸閥與罐體間閥門,易造成槽罐內壓力升高,在泄壓時容易發生物料泄漏。
●增設環保治理設施,往往涉及動火作業等特殊作業,如果特殊作業管理與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增加油氣或有機溶劑回收設施,容易導致與易燃易爆場所防火間距不足,進而增加安全風險。
●尾氣治理改造中忽略了按規范要求選用防爆電氣設施,在爆炸危險區域選用非防爆電氣,存在電氣火花引發火災事故的風險。
●新增RTO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對于廢氣成分復雜的,未進行HAZOP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改造完成后,員工培訓不到位,試生產過程可能存在新的作業風險。
(1)6個優化VOCS治理環節
● 變更物料。采用含有低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代替含有較高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
● 變更工藝。開發生產工序少的工藝代替生產過程復雜的生產工藝,減少工藝環節中尾氣的逸出。
● 減少無組織排放。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罐、反應器高效密封,實行封閉式操作;生產車間實行密閉管理,減少廢氣外逸。
● 減少泄漏。做好泵、管道等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盡可能減少物料在輸送過程中的泄漏。
● 底部裝車。油品充裝采用底部裝車方式,對裝油時產生的油氣進行密閉收集和回收。
● 集中治理。配套建設VOCs收集、治理設施,對生產系統排出的尾氣進行統一回收,集中處理,如采用蓄熱式燃燒(RTO)、催化燃燒(RCO)、直接燃燒(TO)、活性炭吸附脫附、低溫等離子等治理工藝。
(2)12條環保改造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建議
●嚴格動火等施工作業審批流程,加強人員管理。
●條件允許的話對吸附裝置進行降溫;定期檢查處理裝置、廢氣管路是否有不完整漏風的情況,要保證管路不漏氣,定期更換活性炭;
●吸附裝置內安裝噴淋滅火裝置,用來撲滅初期火災
● 全面準確識別尾氣回收和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把管控措施挺在前頭。
● 加強尾氣回收設施改造時的風險評估,確保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再經正規設計,并加強改造施工作業管理。
● 編制回收設施投用時的試生產方案,科學組織試生產工作。
● 對不同尾氣混合集中收集時,應對各種尾氣間的相互影響開展風險分析,弄清尾氣的危險特性。對尾氣的組分,危險性、爆炸極限、閃點、燃點等進行檢定和檢測,全面掌握尾氣的安全風險,避免發生反應。
● 在密閉廠房內,應采用集氣罩、氣相軟管等設施,回收無組織排放的氣體,同時保持良好的通風,減少揮發物局部積聚現象。
● 對RTO的點火裝置與收集風機、混合氣體緊急排空裝置進行科學聯鎖保護,一旦出現點火故障、混合氣體燃燒濃度不夠等情況,應當聯鎖切斷風機、止回閥門,同時排空系統內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 對廢(尾)氣管道的防回燃(火)設施進行檢查和優化,特別是對于車間間、區域間、管道與RTO連接處等區域部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置止回、防火、防爆等安全裝置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和論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設置防止回燃(火)的單向止回、防火閥等。
● 油品及揮發性有機溶劑儲存企業可結合實際采用氮封措施,避免油品、揮發性有機溶劑直接和空氣接觸,減少VOCs逸出。
●應急反應與人員培訓。培訓人員發生火災時的應急處置能力,要能及時撲滅吸附處理裝置的火災,防止火災蔓延。
(3)注意環保設施需暫停運行及啟停要點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置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合規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環境保護設施需要維護、維修或者出現故障而暫停使用的,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環保部門報告,并停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排污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者閑置三十日前,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同意。
法律風險
閑置、拆除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且有排放行為的,適用逃避監管的處罰規定(罰款10~100萬元)。
閑置、拆除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且未向環保部門報告,則視為逃避監管(罰款10~100萬元)。
閑置、拆除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報告后未經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處罰(2~20萬元)。(在線監測設備也視同污染物處理設施)。
(4)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臺賬管理要點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
來源:羽白網,VOCs減排工作站